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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微信公众号“车联网研究院”2021年4月8日发布的《主动发光标志: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某公司两项专利部分无效》一文的真相解读

2021年4月8日微信公众号“车联网研究院”发布《主动发光标志: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某公司两项专利部分无效》一文,这篇文章虽没有明确提到湘旭交安,但是从其公开的无效决定书内容,公众可以查询到所指的某公司即为湘旭交安。这篇文章强调湘旭交安的两项专利被部分无效。为了让市场更清楚的了解事情的真相,我们把该事情的真实情况做如下梳理:



1、2018年,针对南京赛康的一件专利(为便于识别,我们在此命名:A专利),湘旭交安主导由第三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。经过复审委开庭口审等一系列法定审理程序后,合议组的审查决定为:南京赛康的A专利权全部无效(即权利要求1-8均全部无效)。


2、2019年,南京赛康对上述无效决定不服,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2020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并判决:驳回南京赛康的诉讼请求。也即维持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决定:南京赛康的A专利权全部无效。
关于A专利的具体内容,本文不做具体阐叙,但可以肯定的是一项围绕主动发光标志产品的一个核心专利。


3、2020年,南京赛康针对湘旭交安的四件专利(为便于识别,我们在此命名:B专利、C专利、D专利、E专利)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。四件专利无效案,经过复审委开庭口审等一系列法定审理程序后,合议组的审查决定为:
B专利:维持湘旭交安专利权全部有效。
C专利:维持湘旭交安专利权全部有效。
D专利:维持湘旭交安专利权部分有效、宣告部分无效。
E专利:维持湘旭交安专利权部分有效、宣告部分无效。
为什么南京赛康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同一天做出的四份结果时,要选择性的公开一些专利权宣告部分无效的信息,并且在文中还发出:“公司(指南京赛康)曾于2018年12月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胜诉一起主动发光交通标志侵权案,对方停止侵权并赔偿23万元经济损失。……更多的专利侵权、假冒低劣产品泛滥,严重侵害赛康交安品牌权益,间接地更加严重侵害市场健康并妨害道路交通生命财产安全。”等言论呢?


我们需要强调的是:商业追求的是一种良性的竞争,社会也只有在良性的竞争中才会不断进步。这也就如同专利,专利给了专利权人以排他的权利,但是也公开了专利技术,通过公开来促使社会大众提出更好的技术方案,不断创新。这也正是专利法“以公开换保护、以公开推动技术创新、社会进步”的立法宗旨。专利无效也本是一种正常合理的商业手段和法律权利,任何人的专利都可能被任何第三人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。湘旭交安针对南京赛康的专利提出无效,具有一定的市场背景,湘旭交安在进入主动发光标志市场时,就提出一定要为市场研发并提供多种选择方案,为客户提供多种产品选择。最近三年的发展,湘旭交安做到了,虽然在项目的竞争中,还有很多人为的因素在影响直接客户的选择,但正是因为我们和其他友商的存在,市场在逐步向正常化回归。
主动发光交通标志.jpg